(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永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103号罪犯郭永茬,男,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多宝乡周仓村港里郭**号。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永茬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郭永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永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罚金5000元已全部缴纳。连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报告书”同意接受郭永茬到其辖区社区进行矫正监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永茬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永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 梅审 判 员 雷 志 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斯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