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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与曹祥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祥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303号被执行人:曹祥改,女,生于1952年3月11日。曹祥改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丹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曹祥改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曹祥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祥改已主动缴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1)丹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六号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