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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占岭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怀五,李占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郭怀五,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占岭,男,1954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怀五申请执行李占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法院亦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