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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文学与宋家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483号原告:高文学,男,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家早,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文学与被告宋家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高文学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学负担。审判员  朱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