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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明堂、张孝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堂,张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堂。申请执行人张孝金(张晓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堂与被执行人张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出具的(2010)即商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