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高密市海川拉链有限公司、刘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高密市海川拉链有限公司,刘君,高密市艺达服装有限公司,范西良,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8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1111号。负责人:鹿治理,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高密市海川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刘君。被申请人高密市艺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西良,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范西良。被申请人范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申请人高密市海川拉链有限公司、刘君、高密市艺达服装有限公司、范西良、范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君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谭上179号的房屋一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间,禁止转移、转让、典当、赠与等。查封对被申请人范西良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三官庙的房屋一宗,面积约700平方米。查封期间,禁止转移、转让、典当、赠与等。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海川拉链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宗(具体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禁止转移、转让、典当、赠与等。冻结被申请人范江在高密市第五中学的工资,每月3000元,直至额满500000元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需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