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訾永鹏与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永鹏,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訾永鹏,男。被告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888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蕊,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委托代理人高长忠,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本院在审理訾永鹏诉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本案已协调解决,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永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洁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张瑞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继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