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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张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张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909号原告李小明。委托代理人罗鸿,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明。原告李小明诉被告张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明诉称:2012年起,原、被告就毛竹的购销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货到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的货款,2013年原告按照口头约定将毛竹运至连云港,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3年10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今欠李小明毛竹款人民币35000元,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但原告一直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5000元及2013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张光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就毛竹的购销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原告将毛竹交付被告后,被告没有付款,被告于2013年10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李小明毛竹款人民币35000元,定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提供欠条证明被告欠其毛竹款35000元,原告对欠款已经完成了举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毛竹款35000元以及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明欠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光明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