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姜某甲,男,201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理人陆某某,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姜某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诉被告江福良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某甲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