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山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才玉与苏庆全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玉,苏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陈才玉,女,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家深,男,193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庆全,男,1952年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才玉与被执行人苏庆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才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苏庆全拆除自家房屋南面围墙(长16.72米,宽0.25米),自愿在自家报建的房屋范围内(长15米,宽13.8米)建南面围墙。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才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