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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571号_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与深圳市路盈达沥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路盈达沥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东路南山区政府大楼A1102。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美,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深圳市路盈达沥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日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南环水罚(2015)0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深南环水罚(2015)0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