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滨与被执行人宋永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李滨,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无职业,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宋永浩,男,朝鲜族,1982年6月2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滨与被执行人宋永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7.071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申请执行人返还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2.50元,执行费960.69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朴龙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香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