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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林建泰与杨日龙、林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泰,杨日龙,林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60号原告林建泰,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杨日龙,男,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庆梅,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林建泰与被告杨日龙、林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建泰以起诉后,被告杨日龙、林庆梅已将所欠债务清偿,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泰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二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建泰承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