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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朱慈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留坡、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属正当行使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