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郭美丽与武东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丽,武东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368号原告郭美丽,女,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雄燕,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郭美丽之子。委托代理人郭团利,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郭美丽之胞弟。被告武东锋,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丽与被告武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美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美丽负担。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冰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