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程烈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程某与朋友贺某、李某、高某四人一起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DJ娱乐无极限喝酒。至当晚23时许,被告人程某提议到本市福田区桑达小区407栋金之源酒店开房共同吸毒,并与贺某先到达金之源酒店,并以其名义开好268房。随后,李某、高某也来到该房,四人一同在房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吸毒后,被告人程某与贺某先行离开上述房间,次日(9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检查金之源酒店268房间时,抓获了吸食毒品的李某、高某,并缴获了吸毒工具。同年7月2日,长沙铁路公安处民警在深圳火车北站抓获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程某。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吸毒工具和手机等照片;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高某、易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笔录;金之源酒店监控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承认控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成华刘飞飞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