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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立娟与宋永胜、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本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娟,宋永胜,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本可现住长春市南关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杨立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宋永胜,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平安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本可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43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立娟与被告宋永胜、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本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立娟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人民陪审员  侯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旸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