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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铜陵有色金神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有色金神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铜陵有色金神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768号。法定代表人王浩祥,总经理。申请人铜陵有色金神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3月23日,到期日期2015年9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铜陵有色金神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