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龙喜与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喜,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濉行初字第00061号原告:陈龙喜,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任明坤,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谢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喜诉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陈龙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陈龙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喜撤回对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龙喜负担。审 判 长 张 侠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