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大伟和刘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大伟,刘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梁大伟。被执行人刘铁军。委托代理人:和水利。申请执行人梁大伟利与被执行人刘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铁军现外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9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