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方翠、梁燕芳与梁培申、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翠,梁燕芳,梁培申,梁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刘方翠。原告梁燕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修华,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树朋,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培申。被告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翠、梁燕芳与被告梁培申、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