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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方翠、梁燕芳与梁培申、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翠,梁燕芳,梁培申,梁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刘方翠。原告梁燕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修华,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树朋,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培申。被告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翠、梁燕芳与被告梁培申、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