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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刑财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庆元县人民法院与叶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元县人民法院,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刑财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叶鹏。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叶鹏应缴纳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丽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鹏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叶鹏在银行没有存款,在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庆元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鹏尚欠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民法院应缴纳刑事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时无法执结,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刑财执字第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执行员  胡凌峰执行员  林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