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9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虞市永和佳银轴承厂与上虞市田野卫浴厂、赵耀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虞市永和佳银轴承厂,上虞市田野卫浴厂,赵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968-2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永和佳银轴承厂。投资人张国佳。被执行人上虞市田野卫浴厂。投资人赵耀荣。被执行人赵耀荣,身份代码330622197301236818。上虞市永和佳银轴承厂与上虞市田野卫浴厂、赵耀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赵耀荣所有的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9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