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商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余新建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余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特字第2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北侧。负责人:金晨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景佩,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员工。被申请人:余新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与被申请人余新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自愿要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