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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中华、杨继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中华,杨继国,张福德,国庆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79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城。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士超(特别授权),该社前进路信用社主任。被告赵中华,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杨继国,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福德,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国庆果,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中华、杨继国、张福德、国庆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子晗、胡继苓、杨莹、赵淑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吕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