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新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继文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丰县人民法院,陈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新丰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陆国东,院长。被执行人陈继文,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申请执行人新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继文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韶新法少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继文除被科以刑罚外,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继文下落不明,本院就被执行人陈继文的财产情况到其居所在地及金融、房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继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陈继文下落不明,本院仍就其财产情况穷尽了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继文有可供的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新法执字第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英勤审判员  温志雄审判员  潘建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小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