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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利与被告西安壁成轩餐饮有限公司、泽坤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利,西安壁成轩餐饮有限公司,泽坤资产托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刘春利,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斌,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时和,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壁成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会展国际1幢10601室。法定代表人:罗明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红,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春梅,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坤资产托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3号九锦台(西安·首府)1号楼1层2区8号房。法定代表人:潘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利与被告西安壁成轩餐饮有限公司、泽坤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原告刘春利已预付,本院全部退给原告刘春利。(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