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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钱永勤与王文兰、戴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勤,王文兰,戴国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46号原告钱永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彩华。被告王文兰。被告戴国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勤与被告王文兰、戴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钱永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