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钱永勤与王文兰、戴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勤,王文兰,戴国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46号原告钱永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彩华。被告王文兰。被告戴国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勤与被告王文兰、戴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钱永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