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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872号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安丘市兴安街道石泉村。法定代表人:盛自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31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