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特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凌桂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特字第00039号申请人凌桂华申请人凌桂华要求宣告凌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查明,凌杰,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通市郭里园**幢205室,系申请人凌桂华与张丽娟之子。申请人凌桂华称,被申请人凌杰已经30岁,但行为能力还和婴儿一样,吃饭、洗澡等都需要人照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凌杰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宣告凌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丽娟为凌杰的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凌杰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15年10月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凌杰:1.罹患精神发育迟滞(极重度)。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凌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丽娟为凌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