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冷明与武汉市档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档案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权,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嵩(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档案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婷(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档案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冷明因诉武汉市档案局(以下简称市档案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市档案局主管本市档案事业,并对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冷明认为武汉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在其查询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档案的过程中行为失职,故向市档案局举报,但其要求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及向市档案局举报内容均涉及处理私房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其行为实质仍系为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冷明的起诉。上诉人冷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并未涉及任何房地产纠纷,原审裁定中“其行为实质仍系为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是没有任何证据和依据的;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举报案件,原审法院应按照与举报相应的法条及上诉人诉求相对应的法条进行审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鄂江岸行初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按冷明一审的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并改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的行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冷明向被上诉人市档案局举报市档案馆在其查询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档案过程中行为失职,要求市档案局履行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督促市档案馆开放该档案及就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因武政办(1984)197号文件档案涉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的内容,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上诉人冷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金梅审判员 肖 丹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