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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747-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田振。被执行人范培培。被执行人枣庄顺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田振、范培培、枣庄顺翔商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振、范培培、枣庄顺翔商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振、范培培、枣庄顺翔商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