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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与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532号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祖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莹,系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宪忠,系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涌,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迎,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景盛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75.5元,由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