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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段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段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