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守先与栾玉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先,栾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先,男,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栾玉香,女,现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先与被执行人栾玉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栾玉香的工资卡冻结。卡内款项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真正执行终结尚需时日,被执行人栾玉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王守先同意,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重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