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立冬与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彭立冬。委托代理人:王忠安,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立冬与被告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立冬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阿斯玛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