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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立冬与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彭立冬。委托代理人:王忠安,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立冬与被告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立冬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阿斯玛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