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汪建安与被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743号原告:汪建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陈义良,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黄林峻,总经理。被告: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安诉被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至2015年10月16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经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俞泽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萍、陈世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代理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舒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