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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义良、余明辉诉被告吕义华、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义良,余明辉,吕义华,刘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821号原告吕义良,男,汉族.原告余明辉,女,汉族,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吕义华,男,汉族。被告刘继华,女,汉族。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吕义良、余明辉诉被告吕义华、刘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明辉,被告吕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夫妻与被告夫妻是兄弟妯娌关系。2014年9月,两被告因用钱,找到我们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一个星期还清,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我们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但是,两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钱必还理所当然。但是,我们夫妻近些年来,多次生病住院,经济连遭重创,花光了家庭积蓄,现在每月吃药需1000多元,还有人情往来,家庭生活很困难,所以暂时无力还钱。现在这20万元欠款压得我们喘不过气,当前我们也一直想办法还款,但是找亲朋好友借也的确借不来,想把房子卖掉,也不是说卖就能卖掉的,外欠款也无法要回。我们知道原告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借给我们20万元,此款未能偿还,也给原告带来很大困难,这里向原告道一声对不起,我们一定会积极想办法把钱还上,绝不会赖账。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夫妻因需用钱,向原告夫妻借现金20万元,借款时由被告吕义华向原告余明辉出具了借条。此后,两原告向两被告催索借款时,两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夫妻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虽然借条是由被告吕义华之名向原告余明辉出具,但是,两原告和两被告均系夫妻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为双方家庭共同债权债务。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在经两原告催索欠款后,仍不予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两被告辩称会积极还款,但是却以家庭困难为由,不给出还款的具体时间,致使两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两原告依法主张权利,应当予以支持。由于两被告的违约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而利息应当从原告催要时开始计算,由于现无法确定原告何时催要,故应以原告起诉时间为其催要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义华、刘继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义良、余明辉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8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息到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吕义华、刘继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