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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朱静茹与朱玉龙、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茹,朱玉龙,王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朱静茹,,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朱玉龙,户籍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王玉英(系朱玉龙妻子),住址同朱玉龙。原告朱静茹与被告朱玉龙、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静茹、被告朱玉龙、王玉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静茹诉称,朱静茹系二被告女儿,2010年8月7日,因二被告称急于买房,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现原告孩子上大学,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玉龙、王玉英偿还借款20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朱静茹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2010年8月7日欠条,证实朱玉龙、王玉英向朱静茹借款200,000.00元。对于朱静茹提交的证据,朱玉龙、王玉英均无异议。被告朱玉龙、王玉英对于朱静茹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以上陈述和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朱玉龙与王玉英系夫妻,朱静茹系二人女儿。2010年8月7日,因购买住房,朱玉龙、王玉英向朱静茹借款200,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现朱静茹要求朱玉龙、王玉英还款,二人未偿还。本院认为,朱玉龙、王玉英为朱静茹出具欠条,向朱静茹借款,应当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朱静茹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玉龙、王玉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静茹借款200,000.00元。被告朱玉龙、王玉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朱玉龙、王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铸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