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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白某某,男,1941年6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袁某某,女,1951年6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长李玉法审判员  闫允峰审判员  李 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