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白某某,男,1941年6月23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袁某某,女,1951年6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长李玉法审判员 闫允峰审判员 李 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