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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润格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蔡立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格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蔡立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68号原告:浙江润格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罗家地村。法定代表人:陈伟星委托代理人:沈燕萍。系公司职员。被告:蔡立新,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罗家地村罗家地自然村8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210046511。本院在审理浙江润格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