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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XX与周双喜,张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周双喜,张学海,侯智辉,徐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刘XX,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颜森兴,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双喜,户籍地址: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张学海,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侯智辉,户籍地址: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徐春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周双喜、张学海、侯智辉、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慧人民陪审员  陈志萍人民陪审员  陈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伟鹏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