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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原县竹林酱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原县竹林酱菜有限公司,朱建林,郑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平原县竹林酱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建林,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郑玉明,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