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与 翁牛特旗圆通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郑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翁牛特旗圆通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牛特旗圆通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翁牛特旗圆通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473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翁牛特旗圆通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