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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慧琳家具厂与沈阳市梅龙镇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慧琳家具厂,沈阳市梅龙镇酒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128号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慧琳家具厂。法定代表人房槐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梅龙镇酒家。法定代表人李春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慧琳家具厂诉被告沈阳市梅龙镇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慧琳家具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慧琳家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慧琳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慧琳家具厂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敏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