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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与汤仙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汤仙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3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5458166-2,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负责人廖俊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郁年、夏朝晖,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仙芳,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原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马江支行,于2015年4月21日更名)与被告汤仙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其尚需补充证据且无法在审限内完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3.00元,减半收取计5006.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蒋连花人民陪审员  陈 震人民陪审员  林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015)马民初字第360号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