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业均与陈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钧,陈全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821号原告王业钧,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8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陈全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钧与被告陈全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政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杨天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狄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