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耀港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杭州耀港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248-3号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江云。委托代理人:吴惟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芳。被告:杭州耀港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梅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耀港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97元,减半收取3898.5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添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