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郁锦芬与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锦芬,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郁锦芬。被告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郁锦芬与被告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郁锦芬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郁锦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