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永、石朝敏与黄晓超、赵云飞、黄林军、黄武军、李轩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永,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朝敏,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晓超,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云飞,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林军,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武军,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轩菊,女。再审申请人黄永、石朝敏因与被申请人黄晓超、赵云飞、黄林军、黄武军、李轩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筑民终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永、石朝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案由不同是事实不清的表现之一。本案应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但一、二审法院实际按“相邻权”审理,是事实不清的表现之二,也是超出诉讼请求。双方权属依然不清,是事实不清的表现之三。本案适用法律错误。黄永、石朝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黄永的父亲黄兵与黄晓超签订调地建房协议后,黄晓超在调换的土地上建房,并在房屋右侧修建排水沟,以及黄永、石朝敏在相邻黄晓超家房屋排水沟一侧的土地上建房,并在相邻通道建房的事实清楚,且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证实现黄晓超所建房屋与黄永、石朝敏住房之间的通道即墙体至房檐滴水处是黄晓超全家生产、生活必经通道。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相邻权纠纷,依法判决驳回黄永、石朝敏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黄永、石朝敏所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黄永、石朝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永、石朝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韩 雯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羚 来源:百度“”